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立足国情农情,科学把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度”,既是“稳面积、增单产”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抓手,更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
一、守底线,把握“适度”三重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从耕地资源向整个国土资源拓展,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农业现代化转型的战略方法论:既要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实现规模经济,更需构建与市场需求动态适配、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互匹配的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蕴含着“适度”的内涵要义。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农业现代化始终在规模经营的经济性诉求与农村稳定的社会性诉求、自然生态保护红线之间探寻动态平衡,这深刻揭示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遵循的三重约束。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保持成本收益均衡
成本收益均衡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过程中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向均衡点动态变化,最终要实现市场对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市场决定了规模扩张的效益边界。盲目追求规模而忽视成本收益平衡,只会导致经营主体陷入亏损困境,只有在经济弹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才能实现规模与效益的“双赢”。近年来,种粮成本持续上升,尤其是在粮价带动、补贴推动及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的影响下,土地流转价格明显上涨,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陷入规模大、效益低的困局。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通过发布流转价格指数、实物计租等方式,推动流转费用稳定在合理水平”,既提供了引导土地流转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方案,更深刻印证了市场经济规律对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基础性作用。
(二)稳住农村社会根基,兜住民生保障底线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是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守的底线,其核心是“大国小农”基本国情下农业生产与社会稳定的紧密关联。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遵循保持社会稳定的约束,因为承包地不仅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最基本的生计保障,承载着维护社会稳定功能,突破社会韧性的规模扩张都将导致农民生计安全、财产安全受损,还可能加剧社会治理风险。只有在社会稳定框架内把握适度规模经营的“度”,才能既实现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又能让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纵观一些拉美国家的发展历史,伴随着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大量失地、失业农民涌入城市,形成“贫民窟”,造成难以解决的“城市病”。当前,我国农村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决不能为推动规模经营而导致规模性农民失地,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都要明确政策边界,这关系到城镇化进程中亿万农户的土地合法权益,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
(三)把握环境承载能力,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承载能力是土地生产经营的自然约束边界,其本质是农业生产对生态承载力的依赖。自然条件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任何超越环境承载力的生产活动都可能导致生态系统的损害。只有在资源刚性约束框架内探索生产的可能性边界,才能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增长。一方面,部分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由于缺乏环保意识、信息获取受限、技术采纳滞后等原因,而可能过度依赖农药、化肥追求短期产量,这种粗放投入易导致土壤板结退化、产地环境污染等。另一方面,盲目追求超大规模经营,易出现大规模单一作物连作,也会出现化学品投入增多,减少生物多样性,加剧环境风险,破坏区域生态结构与功能,使生态系统更加脆弱。因此,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在资源环境约束下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既要防止小规模经营可能导致的产地环境污染问题,又要避免出现经营规模过大的粗放连作导致生态系统脆弱。
二、重协同,提升“适度”四项效能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核心环节,在发展适度规模中联农带农,更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推进农业集约化发展,既要破解土地细碎化带来的效率瓶颈,又要注重协调规模扩大与风险防控、主体协同、要素配置等的深层关系。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把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度”的要求,需着重从效能提升视角强化协同导向,激活土地集约利用效能、经营收益保障效能、风险防控优化效能、主体联动发展效能四项核心效能。
(一)尽其用,土地主要用于农,实现集约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推进撂荒地利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准确把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度”,一方面,要激活流转活力,打通限制经营权正常流转的堵点卡点;另一方面,要重点规范社会资本行为,防止以规模扩张掩盖土地边际产出下降的粗放经营行为。总体上,适度规模经营要实现土地产出率的提升,确保流转规范有序、用地科学有度。
(二)保收益,规模优势能发挥,优化要素配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以经营收益优化为根本,把握“度”对效益的调控作用。一方面,要避免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导致专业化农户的务农收入难以获得合理利润,进而削弱其种粮务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土地经营规模盲目扩大,超出经营者能力或降低土地利用效率。总体上,适度规模经营要保证土地产出效益稳定增长,规模经营者收入与进城务工工资相比具有吸引力,实现发展有动能、增收有保障。
(三)控风险,引导流转不强推,保障双方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牢牢把握“度”对风险的调控作用,要以保障风险可控为底线,防止规模扩大放大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在维护土地流出方权益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能为片面追求集中连片而强制农民转出土地;在维护土地流入方权益方面,要引导经营规模不超过经营者的自然和市场风险承受能力,不能为政绩需要而人为“垒大户”,有效减少“毁约跑路”情况发生。总体上,适度规模经营要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利益,降低土地流转契约风险,实现流转规范、风险可控。
(四)共发展,多主体协同驱动,强化带动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提升小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小农户抗风险能力,扶持小农户拓展增收空间,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把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度”,要以小农协同发展为关键,构建规模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带动合作关系。一方面,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农业、出租入股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小农户共享适度规模经营增值收益;另一方面,要强化科技引领,带动小农户掌握现代化生产技术,助力农业现代化转型。总体上,适度规模经营要保证“大国小农”基本国情下小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实现联农带农、共同发展。
三、强根基,夯实“适度”发展基础
科学把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度”,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根基稳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其本质是农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不断适应过程。要以系统性思维夯实发展基础,既要强化政策统筹引领,筑牢粮食安全底线,又要协调多元主体利益,兼顾规模效率与制度根基,更要坚持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规模经营与国情农情相适应。唯有如此,才能在守正创新中走稳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一)坚持战略统筹,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要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围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发力,依托种粮大户、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聚科技赋能和服务提升优势,带动广大小农户多种粮、种好粮、有钱挣、得实惠,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生产体系有效衔接。注重“度”的引导作用,从发挥土地适度规模效益、培育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完善社会化服务供给、叠加服务规模化优势等全方位统筹发力,构建起粮食安全保障网,抓实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二)坚持主体协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需着重处理好两方面关系:其一是规范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围绕推动流转费用稳定在合理水平,采取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覆盖等措施,保障经营主体合理收益,增强其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其二是保障小农户权益。特别是针对老龄化农户群体,应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利益不受损的根本原则,保留“情怀田”、流转低效地、用好帮扶策,确保规模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形成互补共生的利益联结机制,绝不能单纯追求规模效益而破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弱化粮食生产能力、损害农民利益。
(三)坚持动态调整,提升适度发展质效
要立足国情农情,以发展的眼光动态把握适度规模经营的“度”。在维护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下,必须立足“大国小农”基本国情,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要保障耕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集约化生产,又要统筹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市场价值,确保适度规模经营的“度”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和城镇化进程相匹配。同时,还要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动态调整适度规模经营的“度”,让适度规模经营的“度”与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社会变迁相适应。
(作者:占鹏 朱信利 王倩 晋一棋;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5年1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