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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体系构建与经验启示
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 【字体:

  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路径。日本与中国同属小农经济国家,其在经济社会结构变迁、农业陷入深重危机的背景下持续推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改革,为中国探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文旨在系统梳理日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观点、评判标准与实践模式,并借鉴其经验,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相关政策、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益的思考与借鉴。 

  一、日本学界关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论争 

  日本农业长期面临耕地狭小、农户高龄化、经营分散化等结构性问题。在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同时,如何维持农村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日本学界争论的焦点。目前,日本学界并未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成统一结论,而是呈现三大主要学派并立的局面。 

  1.结构改革学派。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基于规模经济理论,认为提升农民收入必须持续扩大小农户经营规模。1952年,宇野健吾等学者首次提出“适度规模经营”理论,主张在劳动、土地、资本之间寻求最优比例,以实现家庭经营的可持续发展。80年代,以东京大学速水佑次郎为代表的经营结构改革学派,提出“农业发展三阶段理论”,认为日本已度过农业劳动力输出阶段,必须通过扩大经营规模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回报率,特别是面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压力,日本农业若不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最终将会走向衰亡。该理论强调效率优先,认为小规模兼业农户是低效的,土地资源应向“有效率、有积极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并支持社会资本下乡。这一学派的观点支撑了日本政府自90年代以来的农业结构改革,催生了“认定农业者制度”“农地中间管理机构”等一系列制度创新。 

  2.小农学派。20世纪90年代,日本学者重新审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概念,认为规模扩张虽能提升效率,但在日本可行性有限,且难以普遍形成与欧美等国家相匹敌的经营规模。其中,以东京农工大学、东京农业大学学者为代表的小农学派,对政策过度向大规模经营倾斜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片面追求规模会导致小农户被淘汰,加速农村人口流失和社区解体。他们重新评估兼业经营模式,指出兼业农户并非是“问题”,而是乡村发展的“稳定器”,兼业农户保留了农地,维持了农村的基本面貌和社会结构,其非农收入反而能使其坚守农业。还有部分环境经济学学者强调农业多功能性,认为农业不仅保障粮食安全,还承担着维护景观、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传承文化、维持农村社区活力等重要功能,小而精的农户在这些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3.新探索学派。部分学者基于范围经济理论提出“地区适度规模经营”概念,即适度经营的规模应依据地理条件、作物特性与经营能力而定,主张政策重心应从单一“经营主体”转向“片区”整体。在一个村落或几个村落构成的区域内,形成涵盖大规模农场、几个中型专业农户、众多兼业小农户及一个负责加工销售合作社的系统,通过分工协作,共同构成一个具有韧性和竞争力的“片区经营体”模式,兼顾“效率”与“多功能性”。这一理论构想是在农村老龄化日益严峻的现实背景下地方实践与政策互动中逐步成型的产物。集落营农组织等集体经营模式的兴起与推广,正是该理念在应对农业后继无人、耕地撂荒等现实挑战中不断实践与完善的体现。 

  二、日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认定原则和标准 

  日本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认定并非一个固定数字,而是一个动态的复合型概念。其核心在于能够实现家庭劳动力充分就业,并达到与城镇劳动者相当收入水平的经营规模。 

  目前,日本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认定原则如下:一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日本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规模农户为政策主体,其出发点在于为家庭劳动力提供充分就业和收入的机会。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日本鼓励通过租赁等方式扩大土地面积,并允许雇用少量季节性短工。二是物理规模与经营规模结合原则。物理规模指的是耕种土地面积,经营规模指总销售额和附加值。早期日本农业政策倾向于实现物理规模,20世纪90年代之后,则越来越强调后者,认为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三产融合发展提升附加值,在不显著扩大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实现收入增加,进而达到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三是“生存”原则。确保农业成为一个有经济吸引力的职业,能够维持一个家庭的体面生活,从而吸引和留住年轻人,解决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 

  日本政府试图通过“认定农业者”制度践行“适度规模经营”理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必须制订一个为期5年的“农业经营改善规划”,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收入条件。农业收入必须足以确保其家庭劳动力的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从事其他产业的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水平,如每年600万至800万日元或以上的农业经营收入。二是劳动时间条件。家庭成员全年从事农业的劳动时间应合理,年工作总时长相当于城市上班族平均工作时长,即2000小时左右,避免过度劳累,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三是生产效率条件。要求经营必须是有效率的、可持续的,不能仅依赖政府补贴。为满足上述条件,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拥有相应规模的农地。其中“适度规模经营”可根据“实现目标收入所需的最小或最有效土地面积”反向推算。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在北海道种植水稻,可能需要2030公顷才能实现目标收入;而在东京附近的平原地区种植蔬菜,510公顷即可满足条件;对于从事高附加值水果或畜牧业的经营者,对土地面积的要求可能更小。 

  由此可见,日本定义的“适度规模经营”是以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生活质量为核心导向的动态概念。其目标不是“最大化”,而是“最优化”,也就是说,不是为成为经营面积最大的农场,而是为成为收入足够高、工作强度合理的农场。其衡量尺度不是“面积”,而是“收入”,土地面积只是实现目标收入的手段。其服务对象是“人”,最终目的是让农业经营主体过上体面的生活,从而保障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三、日本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践模式 

  日本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要通过培育和扶持一系列具体的、差异化的经营主体来实现。 

  1.认定农业者。类似中国的“家庭农场”,是日本农业政策扶持的核心对象,其目标是通过扩大经营面积、提高效率,成为一个收入可观、生活体面的职业农民。有意申请的农民需要制订详细的5年发展规划,承诺实现土地经营规模及生产效率、收入水平等方面的既定目标。经地方政府审核认定后,即可获得认证。政府将最优厚的政策资源向其倾斜,包括提供“农业经营基础强化资金”等超低息贷款,利率仅为普通农业贷款的1/3至1/2;在购置农业机械、生产设施等方面享受大幅度减免税待遇;在农地流转平台的土地分配中,优先获得承租权。 

  2.集落营农组织。类似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一个或几个自然村为单位,将村民组织起来,统一规划生产、统一采购农资、统一使用机械、统一销售产品。成员可以保留部分小块土地,将劳动力和农地委托给集落营农组织统一经营。收益按土地出资和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年老体弱者可以只流转土地,由专业队员负责耕作。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整个集落营农组织在生产和销售上实现了规模效应,降低了成本,提升了议价能力;二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了经营权的实质集中,有效防止了山区农地的抛荒;三是维系了农村社区的共同体功能,提供了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途径。 

  3.农业法人。类似于农业私营企业,由农户、农协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出资设立,是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股份责任公司等现代法人组织,可以说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高级形态。农业法人通过企业化的管理和资本投入,突破家庭经营极限,追求在更大规模上的最优效益和可持续性,是提升日本农业整体产业竞争力的关键。 

  4.社会资本。2009年,日本修订《农地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并租地务农。日本政府希望社会资本为农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市场营销能力和技术研发实力。虽然社会企业在蔬果工厂化栽培、高端品牌牛肉、出口农产品等领域表现出色,但为防止其进行土地投机或破坏农业环境,日本法律设置了严格门槛,如代表董事需具有农业生产经验等,确保其切实务农。 

  四、日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验与启示 

  日本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小农经济结构性困境,与当前中国农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挑战具有相似性。其发展历程表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深度耦合的渐进式社会转型过程。 

  虽然日本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大量农户持地待沽,政府无法使用行政手段解决撂荒问题,限制了农地流动性。其次,受制于农业团体的政治胁迫,长期以来对水稻等农产品给予高价格补贴,在保障小农户收入的同时,也削弱了其流转土地、退出农业的动力,客观上延缓了土地集中。最后,过度支持规模经营,而不考虑不同地形、不同作物类型下的最优规模差异,影响了部分地区社会公平和乡村平稳发展。 

  鉴于此,中国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道路,应当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完善和政策协同,稳步推进农业经营体系现代化转型,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发展规律的农业现代化之路。一是建议深化“三权”分置改革,培育专业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破除土地细碎化瓶颈;二是建议建立精准扶持体系,对标“认定农业者”制度,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技术、基础设施等定向支持;三是建议发展多元化路径,在平原区推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在山区推广服务托管型规模经营,构建“地域协同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作者单位:曹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刘文静,日本岩手县立大学)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5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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