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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监测和考评相关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2017-07-11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字体:

  关于完善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监测和考评相关程序及标准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7〕6号

  

郊区各区农委、经管站,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

  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实行监测考核及动态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发〔2013〕26号)要求,从2014年至2016年,本市共开展了三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数据监测工作和一次示范社动态考核工作。根据前期发现的问题以及实际工作中客观情况的变化,现对示范社数据监测和考核评定相关程序及标准调整如下。

  一、考核评定标准

  (一)规章制度健全

  1.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章程。

  2.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二)产权关系清晰

  1.合作社产权清晰,合作社财产与其它非合作社财产划分清晰。

  2.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三)民主管理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5.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指导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规范编制会计报表。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合作社也可以委托有关代理机构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应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五)生产经营稳健

  1.社员入社有实际出资,成员出资总额达到一定规模。

  2.固定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

  3.经营稳健波动小,有持续盈利能力,收入达到一定规模。

  (六)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户成员平原地区应达到150户以上,山区地区应达到100户以上。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成员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或统一服务提供率超过80%。

  (七)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

  2.实行品牌化建设,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一项(含)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产品质量安全。

  (八)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信贷违约,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5)区级示范社资格被取消的(不包括各部门国家示范社直接进入市级示范社的);

  (6)发生5名以上社员与合作社产生纠纷或发生5名以上社员集体信访的;

  (7)由于合作社自身原因或与外部法人、自然人产生纠纷、诉讼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8)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9)示范社担保贷款发生代偿、银行贷款违约等确实无力偿还的或恶意违约不偿还贷款的;

  (10)考核期内发生媒体负面曝光,情况属实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1)本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认为严重损害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声誉及形象的。

  二、考核评定评分项目及评分主体

  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核评定标准(试行)主要分为市级评分项目和区级评分项目,每个示范社满分为100分,由市级评分项目和区级评分项目得分加权构成。其中:市级评分项目满分100分,占示范社总分的25%,区级评分项目满分100分,占示范社总分的75%。市级评分项目主要由市农委依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农委示范社监测数据、市农研中心示范社培训情况、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示范社经营情况等进行评分。区级评分项目主要由各区农委、经管站或农合中心依据对示范社的检查核实情况进行评分(详见附件3)。区级评分表分为规范性指标(75分)和行业指标(25分)两部分评分项,规范性指标适用所有示范社评分使用,行业指标根据不同示范社所属行业分别进行评分,规范性指标和行业指标得分之和为示范社区级评分最终得分。示范社考核评定得分达到60分(含)至70分(含)的为合格,70分(不含)至90分(含)为良,90分(不含)至100分(含)为优,得分低于60分(不含)的为不合格。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核评定标准(试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市农委将在考核评定年份的评定方案中提出具体的调整内容。

  三、数据监测和考核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从2017年起,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社继续实行数据监测和考核评定制度,每年进行数据监测,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数据监测程序及时间安排

  1.每年3月底前,由示范社按照要求,将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表(详见附件2)及本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表、盈余分配表报所在区农委。

  2.每年4月底前,各区农委会同本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指导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收集汇总(详见附件1),并将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过录表(区级部门填报)、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表(示范社填报)和示范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表、盈余分配表等表格电子版报送市农委。

  (二)考核评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逢考核评定年份,市农委提出考核评定方案,并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示范社考核评定工作。

  2.按照市农委考核评定方案,区农委会同本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指导部门,依据《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核评定标准(试行)》(详见附件3),对辖区内市级示范社进行考核评分,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连同汇总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并上报市农委。

  3.市农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考核期内工作情况对示范社相关评分项进行评分,对各区上报的监测材料及初步审核意见进行评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

  4.市农委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最终评审意见,确定市级示范社名单,经市农委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监测考评工作要求

  1.各区农委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本区内市级示范社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2.各区主管部门和市级示范社要准确如实填报监测材料,严格防止弄虚作假。

  3.严格执行示范社标准,对考评等次为合格以上的,保留市级示范社资格,对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

  五、实行动态追加申报

  市农委将根据各区在考核中淘汰的市级示范社数量以及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各区追加申报市级示范社。具体申报条件和时间安排由市农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附件:1.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过录表(区级部门填报)

  2.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监测表(示范社填报)

  3.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考核评定标准(试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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