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旧版  |   English

 您的位置:

各地政策
甘肃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2015-2020年)实施细则
2015-05-28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字体: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2015-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农机发〔2014〕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财政局,省农垦事业办及农场: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14号),扶持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水平和经营能力,现将《甘肃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2015-2020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2015-2020年)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甘肃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2015-2020年)实施细则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2015-2020年)》(甘政办发〔2014〕114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设目标

  从2015起,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每年扶持发展150个农机装备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到2020年,力争全省建设145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河西走廊、沿黄灌区和陇东塬区等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每个农业乡镇至少建设2个农机专业合作社,其他地区的农业乡镇建设1个农机专业合作社。

  二、扶持标准

  从2015年开始,省财政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100马力以上大型农业机械,即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当年购置的1台10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等额的省级财政资金累加补贴。市州、县市区自行确定本地财政累加补贴比例。

  三、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运行1年以上;

  (二)农机装备投入规模原则上应当在100万元以上;

  (三)入社户数不少于5户,其中80%以上为当地农户(农场职工);

  (四)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不低于200平方米机具库棚;

  (五)服务能力,农机作业面积(以单位作业最大面积计算)达到3000亩或服务农户户数达到100户以上。

  四、申报程序

  (一)填写《甘肃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大型农机累加补贴申报书》(见附件),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交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入社成员名单,土地入社、托管或租赁协议及明细表,经营场所土地使用证明和相关佐证图片等。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农机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应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程序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上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级申报材料。同等情况下,入社土地面积大、入社人员多、分配合法的优先;所在乡镇没有农机专业合作社的优先。最终审核确定扶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需求须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农机局备案,以便安排下年度补贴资金。

  五、建设内容及资金结算

  (一)农机装备配备。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在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具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耕、播、收全程机械化作业标准,根据入社土地面积和未来发展规模配备农机装备。要突出先进性、配套性,兼顾区域农作物特点、特色综合服务、特色经营项目,在当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内,选择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配备机具一览表》,重点是100马力以上拖拉机、自带动力的收获、植保、加工等机械。

  (二)农机装备采购。充分尊重农机专业合作社选购农机装备的知情权和自主权,由农机专业合作社自主选购机具。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选择适宜当地农业生产作业和售后服务网络健全的产品,以满足农业机械的地区适用性和售后服务的开展。

  (三)资金兑付。经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确定的拟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程序购机后,应及时通知县级农机部门汇总上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确认。经市级确认后,由县级农机部门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补贴对象名单和相关资料,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兑付。

  市州、县市区自行确定的本地财政累加补贴资金一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分级予以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合作社建设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市州要认真做好审核、采购农机装备和验收工作,省农机局要做好资金落实和督促指导,形成以县级为主,省、市、县三级共抓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专业合作社监管主体,联合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全面监管。重点监管农机装备使用管理、财务账目(半年决算、年终决算)、农机装备折旧费提取等。市州负责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累加补贴机具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本辖区农机专业合作社享受累加补贴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弄虚作假。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名义购置累加补贴机具进行倒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市(州)要按照0.5-2万亩一个作业覆盖区建设1个合作社的设计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适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既有水地又有旱地的乡村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时,农机装备可以混合配置。市州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须报省农机局备案,以便协调全省农机合作社发展布局。

  (四)搭建融资平台。各市(州)、县(区)要将农机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政府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协调金融、保险机构,为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探索搭建地方融资平台,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融资平台的作用。

点击排行榜
  • 主办单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
  • 信息维护制作: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霍营黄平路209号 邮编:102208 联系电话:(010)59197726 传真:(010)59197726
  • 京ICP备18016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