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旧版  |   English

 您的位置:

部门规章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6号建议的答复
2017-10-18 农业部 【字体: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8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类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承包土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按照中央要求,目前四川、重庆、宁夏等地正在开展相关试点,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强工作指导,鼓励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的具体路径,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关于构建“三权分离”、权利关系明确的承包地流转制度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贯彻落实中央要求,2015年,农业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鼓励各地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2016年,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相关规程。目前,全国已有1231个县(市)、17826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9.4%。各地共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434个,绝大多数承包土地纠纷能够在村组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农业部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给农民流转土地吃上“定心丸”。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国262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3.2万个乡镇、52.5万个村,实测承包地面积13.2亿亩,确权面积9.4亿亩,约占全国二轮家庭承包集体耕地面积的73%。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水平。

  三、关于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7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以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达到0.24亿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一些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通过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兴办集体农场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相较于出租、转包等流转方式,土地股份合作具有流转期限更长、利益联结更紧密、流转关系更稳定的特点,有利于调动流入方加大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等投入积极性,对于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指导地方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有序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四、关于完善承包地利用制度

  农民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民有自主经营承包地的权利。针对一些地方因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比较效益低等出现耕地撂荒现象,应通过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流转土地、停发补贴等方式,提高农民爱土惜地的积极性。为此,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2015年,农业部等4部门《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再次重申,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农民集体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下一步,农业部将继续加强调研,在配合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过程中,就如何健全法律制度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240

 

点击排行榜
  • 主办单位: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
  • 信息维护制作: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霍营黄平路209号 邮编:102208 联系电话:(010)59197726 传真:(010)59197726
  • 京ICP备18016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