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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周合报(第55期):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检8类食品 3批次样品不合格;首届全国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期产生……
发布时间:2018-12-29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字体:

  壹周合报(第55期):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检8类食品 3批次样品不合格;首届全国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期产生…… 

  2018.12.17-12.23) 

  一、“三农”政策 

  1. 国务院审议通过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8年12月19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张兴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负责同志罗俊杰等在会上介绍了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的政策措施有关情况。会议介绍,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路举措,国务院常务会已审议通过。到2025年,我国农机装备品类基本齐全,产品质量可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国农机总动力稳定在11亿千瓦左右。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5%,粮棉油糖主产区(县)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丘陵山区(县)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5%以上,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率总体达到50%左右。(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2018-12-20)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2018-12-19) 

  3.两部委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并探索支持农村贫困群体危房改造长效机制。方案提出要确保2020年前完成现有200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中国政府网2018-12-20) 

  4.中国修法拟将村、居委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实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与村和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新华社2018-12-23) 

  5.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修法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扫清障碍 

  据新华视点消息,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来源:凤凰网2018-12-23) 

  6.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拟不再延期 农地和农房抵押贷款宜区别对待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消息,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届满后,拟不再继续延期。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已通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解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问题,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指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农地抵押贷款全面推开条件已经成熟,但农房抵押贷款因农房流转和处置面临较大障碍等问题,未形成有效闭环。下一步,对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贷款宜区别对待。(新华社2018-12-23) 

    

  二、行业资讯 

  1.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 20名“三农”改革先锋受表彰 

  12月18日,“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上,20名“三农”改革先锋受党中央表彰。农村改革的先行者小岗村“大包干”带头人、不忘初心、奉献一生的退休干部楷模杨善洲、杂交水稻研究的开创者袁隆平、乡镇企业改革发展的先行者鲁冠球等20人获得荣誉。(来源:农民日报2018-12-18) 

  2. 农业银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将加大信贷支持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近日,农业银行修订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早在2013年,农业银行就在业内率先推出《中国农业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此次农业银行依据国家新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前期业务开办经验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在支持范围、准入条件、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来源:中国农业银行新闻中心2018-12-17)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检8类食品 3批次样品不合格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消息,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方便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8类食品197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71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长沙市雨花区泰榀昇仕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上海谷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经销商)进口、KatyLuck,LLC生产的谷百燕麦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原产国:美国),淘宝婴尚孕婴童(经营者为济南历下婴尚食品商店)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英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西金宝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虾仁紫菜线面,北京市鑫绿都便民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宏晟肉类有限公司的牛腩肉等3批次产品被抽检认定不合格。(人民网2018-12-20) 

  4.多部委联动建立猪肉供应保障体系 

  为保障老百姓菜篮子,近日多部位联动推进猪肉安全、稳定供应保障体系建设。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5月,在全国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就在前一天,商务部也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据了解,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为重点,从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集中开展私屠滥宰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大力规范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经济参考报2018-12-19) 

    

  三、专家观点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发布 

  近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调查报告》正式发布。报告显示,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存在较大差异,按照平均转入土地规模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根据调查资料测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121.00亩。其中受访合作社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363.97亩,受访龙头企业转入土地规模平均为338.43亩。相比而言,受访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转入土地的平均规模分别为91.99亩和34.30亩。(来源:中国经济网2018-12-19) 

  2.张晓山:两大标准检验合作社是否真正起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在庆祝农村改革 4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中指出,近些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农户之间以及农户和农业企业之间各种形式联合和合作大量涌现,使土地、劳动力与资本之间形成较为均衡的利益格局,使农民能公平合理分享二三产业增值利润。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否真正提高,合作社是否真正起作用的检验标准:一是合作社能否从生产主体转变为市场主体,从单纯的原料提供者转变为农业经营者;二是合作社能否将大量小规模农户纳入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组织体系中,带领他们共同致富。(来源:农民日报2018-12-19) 

  四、合作社新闻 

  1. 第二届全国合作社固定观测点交流研讨会在京召开 

  12月19日,第二届全国合作社固定观测点交流研讨会在中国农业大学举办。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任大鹏、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孔祥智、浙江大学CRAD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徐旭初分别在会上作了主题报告。来自全国各地的59家合作社理事长参加了此次会议并现场交流了2018年度合作社发展情况。据了解,2018年,中国农业大学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浙江大学CRAD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和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4家机构联合创建了全国合作社固定观测点,旨在通过这一平台为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以及政策和法律完善提供更好建议。(来源:三农时评网2018-12-21) 

  2. 农民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讨班(2018)在京举办 首届全国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期产生 

  2018年12月20日—22日,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在京举办了农民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讨班(2018),这是该活动连续第七年举办,来自全国各地400余名合作社理事长、辅导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参加了活动。此次研讨班以“乡村振兴与合作社发展”为主题,重点围绕品牌塑造、电商营销、产业链发展趋势、带头人领导力培养等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安排了专题讲座、研讨交流、优质农产品路演、理事长沙龙、联谊晚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充分满足合作社理事长能力提升和事业发展的需求。会议期间还召开了首届全国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典型案例发布会,北京奥金达蜂产品专业合作社等一百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授予“2018年度全国百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临猗县王万保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十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为“2018年度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典型十大案例”,北京益农缘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十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被评为“2018年度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典型十大案例”。(中国农民合作社公众号,2018-12-20) 

    

  五、编读往来 

  什么是私分合作社财产行为?如何处理? 

  私分合作社财产是严重损害合作社和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私分合作社财产,是指合作社的有关管理或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将合作社的某种财产予以隐匿转移,然后在小范围内,如几个高管人员或者某个部门几个人员间私自分配的行为。合作社财产是成员通过出资、经营以及其他合法途径积累起来的财产,是正常开展业务,更好地为成员服务的财产基础,也是全体成员利益的体现。这种财产的私分减少了财产或利益总额,影响合作社的经营与对成员提供的服务或者对成员的分配,破坏了合作社的经营发展。 

  私分合作社的财产,损害了合作社和其成员的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私分的财产应予追回,由此造成合作社或其成员损失的,应责令有关当事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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