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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孔祥智:合作社需要再合作
2019-08-13 《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字体:

  目前,全国农民合作社的总数已经超过了220万家,但单个合作社拥有的成员数大约在60户,对市场的影响很小,很难让成员分享合作收益。因而,需要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再合作,即成立联合社,让合作社在更大的空间影响市场,增加成员收益。 

  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关注到广大农民合作社的这一需求。新修订的法律专门用一章(第七章)的篇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进行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3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具有重大意义,在此之前,只有山东省、湖北省等少数省份出台了省级法律允许联合社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他省份只能注册为联合会或者公司,不利于合作社的再合作。新修订的法律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就正式作为经营主体活跃在农村经济各个领域。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同类合作社的联合。一般是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同一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在一起,目的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开拓市场或者与龙头企业对接。从实践中看,一旦合作社联合起来,往往共同打造农产品品牌,应对市场的能力大大提升。如北京市密云板栗联社成立前,合作社之间没有信息交流,收购商“看社给价”、压价收购问题严重,相同板栗价格差别高达0.6元/公斤—0.8元/公斤。针对这种情况,2006年密云成立了板栗联社,先后吸收了全县近百家板栗合作社。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板栗联社负责为全区板栗开拓销路、议定价格,并为客户提供冷库和筛选服务,使当地板栗的销售价格比周边产区每公斤高出0.5元左右。又如山东省临朐县志和奶牛联合社,联合社成立之前,乳品企业经常以原料乳质量不达标为由压低收购价格,并且经常拖欠合作社奶款。2010年10月,佳福奶牛养殖合作社联合其他6家奶牛合作社,注册成立了志和奶牛联合社。规模上去了,合作社谈判能力也就增强了。联合社不仅帮助成员社结清了欠款,还让乳品企业把收购价格提高到正常水平。 

  二是不同类合作社的联合。这类联合一般是在同类合作社联合以后要延长产业链,需要产业链条上其他合作社加入以内化生产、销售成本。如河北省灵寿县中药材联合社是在县政府、县供销社的推动下,于2012 年9 月由全县20 家中药材种植合作社联合成立的。联合社以市场价格统一收购、销售成员合作社的中药材,并在年终返利,稳定了中药材的市场销售价格。但随着产业链条的延伸,还吸收周边2家养山羊的合作社加入联合社,一方面,加工中草药的下脚料是非常珍贵的山羊饲料,而山羊的粪便还是种植中药材的很好肥料。这样的联合,不同产业之间优势互补,互为发展条件。山东省供销社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就是联合了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目的也是在合作社联合的同时延长产业链条。浙江省在改革过程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为农服务组织(企业)联合起来,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即“农合联”),也是在更大的范围内合作和延长产业链的重要举措。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再合作,包括现实中一些比较松散的联合会,目的都是合作社的再合作,不过合作的程度有所不同。一些松散的合作也是为了提高合作社的应对市场能力,一旦市场需要,这些松散的合作也可能转变为紧密合作。总之,市场导向是基本原则。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19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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